南平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环境司法需求,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责。近年来,南平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生态文明思想,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从刑、民、行等领域多管齐下、能动履职,依法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教育规范功能,在“8•15”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南平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旨向社会大众展示生态环境司法在护航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

  2022年,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共谋盗伐顺昌县闽江源头的某采育场及某村集体山场的阔叶树,造成林地面积约3亩被毁坏。被告人张某阳将上述阔叶树粉碎制作菌包,获利3000元。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合计18棵,立木蓄积量合计44.8407立方米。该3亩林地迹地更新恢复(修复)需费用8820元;被盗伐的阔叶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计188147元。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主动预交 100000 元,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阔叶树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效,阔叶树的保护有助于森林结构的不断优化。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砍伐国有、集体的林木,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三人连带赔偿盗伐阔叶树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88147 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功能。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阮某松、张某阳、雷某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被告人将盗伐的生态林木粉碎后用于制作种植菌菇所需的菌包,严重破坏森林和饮用水源等生态环境。顺昌县人民法院树立能动履职理念,将三位被告人赔偿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筹措至“绿色发展修复补偿资金”账户,并对农户认购以废弃木屑制作的菌包进行补助。顺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注重推进传统种植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林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投融资政策性支持功能,创新对接“政银担”新型合作模式和保险机制,通过提供“绿色发展修复补偿资金”支持林产业废弃物循环再利用,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该案是人民法院对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驱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护绿、增长的信心和决心。

  2016年10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寿在明知没有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0.3万元的价格多次收购滥伐的杉木,收购木材材积合计达410立方米。其收购后,将木材运到其经营的竹木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出售。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寿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40.3万元。

  案件审理中,顺昌县人民法院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函商顺昌县林业局测算,认定被告人徐某寿非法收购410立方米材积的木材造成360.76吨的森林碳汇损失。被告人徐某寿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碳汇361吨,计21190.7元,并自愿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130000元,对积极实行节能减排降耗、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链升级、获评省绿色工厂的四家企业进行生态补偿。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寿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徐某寿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寿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的林业碳汇,对其造成的碳汇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赔偿,并通过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对积极实行节能减排降耗的企业进行生态补偿,以抵减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寿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自愿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处徐某寿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万三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徐某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引导被告人徐某寿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对其造成的碳汇服务功能损失进行替代性赔偿。同时首创生态司法“清洁发展补偿金”机制,引导被告人徐某寿自愿缴纳“清洁发展补偿金”,并将“清洁发展补偿金”合法地用于对已经实行节能减排降耗、升级工艺技术装备的企业进行生态补偿,以此抵减被告人徐某寿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义务,从而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本案巧妙运用了“固碳增汇”“节能降碳”两种不同的生态修复机制,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同时,通过生态补偿提高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为生态司法助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开辟了新赛道,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护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中的重要作用。

  茶叶总厂系武夷山市茶场下属全资子公司。武夷山市茶场创建于1938年,前身为我国第一所中央茶叶研究所、中央茶叶实验场、福建示范茶场,是武夷岩茶制作技艺传承发展的主要场所,被称为“武夷岩茶的摇篮”。为弘扬武夷山茶文化,武夷山市政府拟在茶叶总厂原址,以原有建筑物和制茶设备设施等为基础,打造“中国武夷茶博物馆”。2018年初,鑫九和公司因原经营场所拆迁,搬迁到茶叶总厂过渡经营,并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搭盖等,用于汽车销售、修理等业务。后武夷山市茶场多次发函要求鑫九和公司腾空搬离,但鑫九和公司认为双方形成租赁关系,租期未满不同意搬离。2021年,武夷山市茶场经多次要求鑫九和公司腾空搬离未果而形成诉讼。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形成租赁关系,茶叶总厂作为物权人,有权要求鑫九和公司返还原物,遂判令鑫九和公司限期腾空并向茶叶总厂返还占用的土地、房屋,同时判令鑫九和公司向茶叶总厂支付占有使用费。判决作出后,鑫九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12月24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千载儒释道,万古山水茶”。武夷山的茶文化具有一千多年的悠久历史。2022年11月29日,包括武夷岩茶(大红袍)制作技艺在内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茶叶总厂所属的建筑物等是武夷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夷岩茶(大红袍)”传统制作技艺的发祥地,在该原址上打造的“中国武夷茶博物馆”被列入南平市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建设项目。鑫九和公司占用茶叶总厂的地块和房屋,影响了“中国武夷茶博物馆”项目的推进。武夷山市法院在查明鑫九和公司与茶叶总厂并未形成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走访现场了解案涉标的现状,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场所进行丈测、对占有使用费用进行评估。在判决生效后,又积极敦促鑫九和公司在限期内腾退案涉场所,保障茶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该案对于司法推动“三茶”统筹发展、茶旅跨界融合,助力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具有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廖某松伙同他人,盗掘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窑址内的建盏,并进行倒卖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掘的建盏,经鉴定,被盗掘的建盏中有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其余数十块为一般文物及文物标本。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松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廖某松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将被告人廖某松犯罪所得款、扣押在案的建盏、参与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松未上诉。

  建盏产于南平市建阳区,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建窑建盏烧制技术”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本案案发地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在宋朝时期即以烧制建盏为业,村中及周边地区以此形成相关特色产业集群。后井村宋朝古建盏文化遗址是反映古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文化遗迹,地下掩埋的建盏文物是研究闽北古建盏制作技艺、文化内涵和独特艺术造诣的珍贵实物资料。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松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作出判决,并及时没收上缴部分被盗掘的建盏文物,有效防范建盏文物的损坏和进一步流失。同时,强化文物违法犯罪全链条惩治,让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长出牙齿”,依法审结与本案关联的盗掘、倒卖文物、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案件13件31人,体现了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活动高压态势的司法政策导向,是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有力贯彻,凸显人民法院坚决扛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政治责任和司法使命,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2003年9月5日,以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为出让方,威达(香港)能源开发公司为受让方,就光泽县清溪流域梯级水电站的资产、水库的有限使用权签订了《光泽县清溪流域梯级水电站等转让合同》,合同还约定威达(香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光泽注册成立外商独资的威达公司,该公司享有合同规定的威达(香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权利并履行义务。

  2004年1月1日,威达公司与李某水签订了《霞洋水库承包养鱼合同》,合同约定:1.李某水承包经营光泽县清溪二级水库即霞洋水库的渔场及房屋等设备;2.承包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3.李某水每年按季度分摊以现金的形式向威达公司缴纳水库养鱼租金15000元、房屋等设备租金4000元,如不按期缴纳,威达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在每年捕捞前缴完租金方可捕捞。2009年11月8日,威达公司与李某水签订《霞洋水库承包养鱼补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止,其他条款按原承包合同履行。2014年1月1日起,李某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威达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霞洋水库承包养鱼合同》《霞洋水库承包养鱼补充合同》,李某水承担腾退案涉水库、支付欠付租金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威达公司与李某水签订的《霞洋水库承包养鱼合同》《霞洋水库承包养鱼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水自2014年1月1日后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威达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遂判决,解除《霞洋水库承包养鱼合同》《霞洋水库承包养鱼补充合同》,李某水限期恢复原状后返还水库渔场和租赁房屋交付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每年19000元的标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的租金及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理退出承包的光泽县霞洋水库渔场及房屋设备之日止的实际占用费用。李某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水不服一、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驳回李某水的再审申请。

  霞洋水库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西区核心区,与闽江源头的大武夷天池山水相映,以“青山耸翠、碧波潴秀、风光旖旎”著称。李某承包大武夷天池霞洋水库部分区域用于渔业养殖,渔业养殖造成的水质变化存在损害霞洋水库水生态安全的重大风险。李某与发包方签订的渔业养殖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却迟迟未清退离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数次深入库区现场勘察,从法理、情理及国家公园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等角度与李某进行多番交流,最终引导和督促李某完成湖面养殖网箱清理工作,使二万多平方米水面“去癣除疾”,再现“明湖十里波如镜”的美景,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法治保障。

  2013年,政和县某乡政府将某某茶场承包给张某某,后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和县某乡政府于2021年通知张某某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张某某仍占用茶场茶山、办公楼、设备等拒不返还,2021年8月25日政和县某乡政府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茶场茶山、办公楼、设备等。

  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某未完成约定在5年内达到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政和县某乡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政和县某乡政府已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政和县某乡政府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故判决: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依据《某乡东源茶场转包合同》承包的茶山、加工厂房、办公楼及东源茶场内的各项机器、办公设备返还给政和县某乡人民政府。

  宣判后,张某某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政和县某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政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1月底进行了清场行动。

  政和是中国白茶之乡,产茶历史悠久、茶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千年白茶、百年工夫”之美誉。全县现有茶园面积11万亩,涉茶企业913家,全县75%以上人口从事与茶相关的职业,茶产业已经成为政和县的支柱产业之一。政和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精准护航特色产业发展,建立涉茶纠纷“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以公正高效司法助力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大文章。本案从立案到执结历时不足六个月。人民法院对涉案茶山、厂房等租赁物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后,政和县某乡人民政府成功引入投资将涉案茶场打造成集产业示范、科普教育、文化展示、观光旅游于一体的高起点、高标准现代白茶产业园。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主动畅通立、审、执等环节,保障企业迭代升级和绿色新生,是法治护航绿色发展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

  2021年-2022年期间,曾某、黄某陆续向魏某采购毛竹,货款以记账形式尚未支付。经双方结算,共欠魏某毛竹款165357元。之后曾某、黄某支付毛竹款15357元,尚欠150000元未支付,曾某、黄某向魏某出具字据一张。欠款到期后,魏某多次要求曾某、黄某还款无果,遂拟诉至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建瓯市人民法院委派专职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曾某、黄某表示其因做生意失败,资金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分批偿还拖欠毛竹款。魏某以务农为生,种植毛竹出售,与曾某、黄某交易多年,考虑到他们经济困难,最终同意让曾某、黄某分75期偿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黄某分期分批偿还拖欠的货款。

  建瓯市拥有丰富的竹林资源,其竹林面积超过160万亩,竹材和鲜笋产量均居国内县级市首位。近年来,建瓯市围绕“做强一根竹”思路,推动竹产业全链条、全业态、全方位发展,竹产业日益成为建瓯经济支柱产业。随着竹产业布局不断调整优化,涉竹民事纠纷日益频发多发。建瓯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辟“涉竹纠纷诉前化解绿色通道”,切实推动涉竹纠纷前端化解、多元化解,自该通道开辟以来成功调解涉竹纠纷三十余件。本案魏某系以种植毛竹为生,毛竹销售款系魏某家庭日常生活及其进行新一轮造林育林的主要经济来源,建瓯法院将其与黄某的纠纷置入诉前化解绿色通道,委派专职调解员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建瓯法院涉竹纠纷诉前化解绿色通道有利于服务保障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打造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竹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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